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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日前公布《山西省旅游發展委員會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》,賦予旅游主管部門在旅游行政處罰時,依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、程度或者次數、持續時間等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的權力。
比如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、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為,如果是初次違法且積極配合調查、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,可從輕處罰,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,并責令停業整頓1到2個月,相關責任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,并暫扣導游證1到2個月。如果是兩年之內被再次查處,或引發群體性旅游投訴等情形,則按照較重情形處罰,處2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,并責令停業整頓5到6個月,相關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,并暫扣導游證5到6個月。
若兩年內三次以上被查處,或引發群體性重大旅游投訴等情形,則從重處罰,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1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,并吊銷導游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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